山东省康复医学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政策发布日期:2023-0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助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卫生职称,仍按现行评价标准执行。

第三条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划分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

医疗类: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药学类: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护理类: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技术类: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第四条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根据评审层级,由相应权限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卫生专业方向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著作、标准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本标准条件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可根据本标准条件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申报人员推荐办法。推荐办法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要以临床实践为导向,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以业务工作数量和质量作为推荐申报条件,不得将论文、科研项目等作为推荐申报必要条件,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临床水平、服务人民健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副主任医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且近7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

(三)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四)专业能力要求。

1.对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人员,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具体指标见附件2)。

2.对于公共卫生类别(专业)申报人员,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五)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临床案例,或手术/操作视频,或专业技术报告等;公共卫生类别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三等奖)。

9.带教本专业进修、住培、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和成果。

第九条 副主任护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近7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同时,平均每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不少于60条;或业务技术操作次数不少于3000次。

疾控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血站)等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托幼机构等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按平均每年参加公共卫生或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计算,其职称资格仅适用于相应类别单位使用。

(三)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抢救和护理危重病人、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疑难复杂问题、参与开展新技术或新业务形成的专题报告,或护理案例,或操作视频,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三等奖)。

9.带教本专业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和成果。

第十条 副主任药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且近7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三)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合理用药分析报告,或技术应用案例,或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或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或参与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新药生产批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三等奖)。

9.带教本专业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副主任技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且近7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三)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本专业负责问题形成的专业技术报告,或操作视频,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三等奖)。

9.带教本专业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主任医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

(三)专业能力要求。

1.对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人员,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具体指标见附件2)。

2.对于公共卫生类别(专业)申报人员,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临床案例,或手术/操作视频,或专业技术报告等;公共卫生类别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前6位);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

9.带教本专业进修、住培、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主任护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同时,平均每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不少于90条;或业务技术操作次数不少于2000次。

疾控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血站)等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托幼机构等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按平均每年参加公共卫生或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计算,其职称资格仅适用于相应类别单位使用。

(三)专业能力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抢救和护理危重病人、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疑难复杂问题、参与开展新技术或新业务形成的专题报告,或护理案例,或操作视频,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前6位);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

9.带教本专业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 主任药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三)专业能力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1.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合理用药分析报告,或技术应用案例,或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或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或参与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新药生产批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前6位);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

9.带教本专业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主任技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三)专业能力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本专业负责问题形成的专业技术报告,或操作视频,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前6位);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

9.带教本专业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卫生职称“双自主”改革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医疗类、护理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可以选择本类别公卫专业申报。

第十八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9〕128号)条件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学历、继续教育、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等限制,但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受聘满3年,且不得越层级申报。执业医师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基层服务经历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论文著作发表出版时间、科研项目完成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时间。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冠以“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专利、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国家发明专利”,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医疗类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是指将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学会、高等院校等主办或主管的医药卫生专业领域内的期刊。“正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以及“论文集”。

第二十五条 标准条件中的“第一作者”,是指署名排在最前面的作者或明确标识为第一作者的作者。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省部级”,是指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厅级”,是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从聘任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或同意实施的有关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在申报专业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是指为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人需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参与相关工作证明,证明内容须明确体现参与人、参与内容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