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日期:2023-0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升其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康复医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培训基地和与本会建立合作关系的教学单位及相关单位会员。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对在职在岗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行业发展和职业需求,巩固完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接受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教育制度。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和国家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守理论联系实际和“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以中国康复医学会或所属分支机构名义主办的学术会议和培训班等学术活动,分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和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时满12学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学会培训部为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方式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具有科学依据,符合伦理道德原则,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完整性,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及实用性,内容具有以下至少一项学术特点:
1.当前健康中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乡村振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康复医学基础、临床、教育和工程技术等重点领域的研究成果;
2.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或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或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或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3.其他有助于提升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技能、职业素质的内容,如疾病康复医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路径、卫生政策法规、医德医风和医患沟通等。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及范围:
1.围绕影响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和重大疾病康复的基础理论与临床康复技术,整合西医、中医或多学科相关内容的项目;
2.以康复医学为中心,涉及疾病预防、诊治护理、康养结合、体医融合、健康教育等相关内容的项目;
3.促进康复医学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培养康复医学科研人员和新兴康复产业人才,提高岗位胜任力和科研水平为目标的项目;
4.以推动专科会员发展和提高技能水平为目的的基础及进级培训课程,特别是专科特色、综合性培训项目;
5.适应新形势、满足新需求、涉及康复医学各专业领域急需紧缺的项目;
6.面向基层和边远地区康复医疗与健康服务的适用知识和适宜技术;
7.提高康复医学人文修养、提升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8.与康复医学相关领域的其他新业务、新技术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要求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8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新申报项目,12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和打印项目申报表,经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审核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系统账号实行按级管理制,各分支机构应申请单位账号,用于项目申报和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注意保管好账号和密码。
第十条 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学会各分支机构、各培训基地按要求填报《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11月底申报下一年度的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落实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所有财务收支统一纳入学会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禁组织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学会培训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报学会秘书处领导批复后,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通过评审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学会秘书处研究,报学会领导批准,以中国康复医学会名义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获批项目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中华医学会网站、“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和中国康复医学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过评审后,在中国康复医学会网站公布,并作为年度计划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申办单位应准确把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位,面向全国招收学员,充分发挥项目在全国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学术水平、质量水平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申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一个月,将项目举办通知、培训议程上报学会培训部审核,项目经费预算上报学会财务部审核,其中由培训基地申办的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举办前一个月与学会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申办单位应依法依规举办项目,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教学安排、学员管理、培训质量评估等,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结束后15日内,项目申办单位应将执行情况上报学会培训部审核备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还应登录“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http://cmegsb.cma.org.cn)填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做好项目资料存档工作,妥善保留项目筹备和执行过程中各类档案资料,至少存档2年备查。
第六章 学分授予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学会培训部审核后授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学分授予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执行,学分证书采用电子方式,学员可登录“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自行查询和打印。
第二十三条 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学会培训部审核后,颁发中国康复医学会培训结业证书,证书可在中国康复医学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和中国康复医学会培训结业证书由获得者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七章 项目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管理,评估结果作为各分支机构年检的重要依据。学会培训部每年不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各培训基地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视情况给予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暂停活动、书面通报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康复医学会培训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2019年10月印发的《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