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康复医学会

中国康复医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发布日期:2023-0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推进学会建设与学科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适应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康复医学发展趋势和学科发展需要,依据专业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专业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四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在本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四个服务”的职责定位,组织和团结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坚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崇尚创新奉献,加快学科建设,繁荣学术交流,引领专业发展,普及科学知识,促进人才成长。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按“中国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康复医学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康复医学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表述。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和徽标(LOGO)。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组织部是该项工作的负责受理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报秘书处研究、党委会和会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该专业方向与康复医学学科体系和服务宗旨密切相关,其名称、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相同或相似。

3.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覆盖全国、以本会会员为主体、热心本会工作并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业技术骨干。

4.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普及、会员发展和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5.有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并在学术界具备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挂靠单位,原则上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作为挂靠单位。

6.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分支机构申请与审批

1.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发起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会根据专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1名作为主要发起人提出动议,5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原则上含本会常务理事1名)作为共同发起人,联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中国康复医学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发起人信息及业绩,学科现状与发展趋势,骨干专业队伍构成与分布情况,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和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挂靠单位同意的书面支持意见。

3.根据本会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由主要发起人牵头,在秘书处指导下,组建由共同发起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直至分支机构第一届委员会正式成立。自本会行文批复筹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分支机构组建工作,并召开成立选举会议。凡超过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分支机构成立资格。

4.筹备组负责提出筹备方案和委员候选人组成名单,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可采取筹备组提名和地方学会推荐方式进行。

5.分支机构成立筹备方案应提前3个月报本会批准,方案主要包括:成立时间、地点、委员会组成规模及组成人员信息、选举办法等。成立会议由本会主持,出席成立会议的人数须达到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6.新成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须同时成立功能型党支部。功能型党支部一般由5-7人组成,支部书记原则上由主任委员担任,如主任委员为非中共党员,可由党员副主任委员担任支部书记。

7.新建分支机构按有关要求向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组成原则

1.新建分支机构组成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20人,须为本会专科会员。对于专业人员较多、学科涉及范围较广的分支机构,经本会批准后可酌情适度增加,最多不超过150人。分支机构委员组成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原则上应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2.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新建分支机构组建时一般不设候任主任委员,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后可酌情按有关程序遴选推荐候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须经本会考核认定。副主任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热心本会工作、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地位、原则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和服务意识的学术带头人。常务委员、委员原则上应为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热心本会工作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专业人才。任职时常务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在分支机构任职时,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4.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在本会系统内兼职原则上不超过4个,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本会系统内兼职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任委员不能同时担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含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5.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秘书,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6.分支机构可推荐对本分支机构建立和本学科(专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任职期满的前任主任委员为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报本会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  分支机构换届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一届,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须报本会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副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任期不超过三届,委员任期最多不超过四届。没有确认候任主任委员的分支机构,于换届会议前6个月上报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经本会考核批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换届,人员更新比例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换届后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名单,须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报本会审核批准。

分支机构换届人员组成原则执行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换届与功能型党支部换届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后,挂靠单位原则上为新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特殊情况经本会批准可保留原主任委员单位。


第四章  委员增补与退出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增补委员须严格控制人数。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常务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并报本会批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委员退出制度。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活动、不能完成中国康复医学会/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的义务,经过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审批,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变更和注销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如因自身发展的原因需要变更、注销,需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同意),报本会按相关程序批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违反章程等需要撤消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形,本会按相关程序审批撤消。


第六章 分支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

2.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任务和工作部署。根据本会相关管理办法和自身特点,制定本分支机构管理细则。

3.调查研究本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趋势,制定本分支机构学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本专业领域繁荣与发展。

5.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建培训基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人才培养。

6.受本会委托起草专业标准、专家共识和技术指南。组织或参与本专业书籍、学术期刊、科普读物等的编辑出版。

7.承担本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举荐优秀科技人才,承担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资质考核及认证工作。

8.组织或承办相关社会公益活动。为本领域科研、生产、教学等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9.指导地方学会相应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10.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服务会员、维护会员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分支机构年检

第二十条  建立分支机构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实施,对分支机构建设管理、会员发展、学术活动、继续教育、科学普及、财务管理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年检结果作为评价分支机构发展水平、引导分支机构发展方向、奖惩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年检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按本会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暂停其活动、撤换主要负责人、提前换届、撤销分支机构等处理。

1.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2.不按规定使用规范名称;

3.无故拖延换届以及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等行为;

4.对本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非法刻制分支机构印章;

6.未经本会批准,擅自对外开展合作等违规活动;

7.超出本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开展活动;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康复医学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印发的《中国康复医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康复医学会新成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康复医学会分支机构换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